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开放基金 > 管理办法
开放基金

测绘基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(暂行)

测绘基础研究基金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武汉大学共同设立。为了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,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,保证研究工作达到预定目标,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特点,特制定本办法。

1、资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科研工作直接需要费用,单独设项目管理,专款专用。

2、资助项目经费的10%作为实验室项目管理费,用于项目申请受理、评审、执行情况检查、验收及有关学术活动开支,由实验室主任掌握使用。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。研究工作计入项目承担者年度工作量。

3、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,分2次拔款,分别于项目批准时拔款45%,执行1年按时提交《年度进展报告》并经科技部审核后拔款45%,超过三个月不交《年度进度报告》按中止计划执行。

4、资助项目负责人为校内教师者,单独设项目,专款专用;负责人为测绘系统内科技人员者,其经费拔至其所在单位;负责人为非测绘系统内科研人员者,其研究工作需到实验室进行,故其首期经费拔至所在单位(总经费的40%),第二次经费部分(总经费的20%)拔至所在单位,余下经费则单独设项目留在实验室,用于研究人员到实验室工作时的开支。

5、经费使用范围:

1)科研业务费:测试、计算、分析费,国内调研、旅差费和学术会议费,资料费、计算机软件购置费,论文打印及发表版面费,成果鉴定、知识产权保护费用。

2)小型仪器设备费:专用仪器设备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。

3)办公费用:水电费、通讯费、网络使用费、仪器设备或实验场地战胜费(来实验室工作者,由实验室按成本统一提取)。

6、下列费用不得列支:

1)实验室基建或改装费。

2)大型或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。

3)特支费。

4)研究人员所在项目组织实施费(管理费)。

7、因项目负责人非正常变动等原因和不按时提交《项目年度进展报告》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资助项目,作终止或撤消项目处理。由学校另行安排给测绘研究项目。

8、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,结余经费不参与提成和分配,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项目的启动研究。

9、学校科技部督促实验室负责资助项目的检查和管理,财务部负责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。

10、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。

武汉大学科技部

武汉大学财务部

2002年6月20日